盲房東不知女子租屋賣淫 法院審理判決房東無罪

 

社會中心/台中報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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盲人房東出租房屋給女子,結果女子在租屋處從事賣淫,警方開出多次勸導單要房東別再將房屋租給該女子,房東不理會,檢方竟依意圖使人為性交罪將房東起訴。台中高分院審理調查後,認定房東因為視障無法閱讀勸導書,且難以判斷女子是否有在租屋處從事賣淫行為,宣判房東無罪。

 

這名房東名叫蔡水森,目前是台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的理事長。他在民國96年間,以每月5000元的金額,將台中市豐原區的房子租給張姓女子。張女在住處以每節600元的方式從事性交易,自965月起,被豐原分局查獲3次,豐原分局還曾行文2次給蔡姓男子,要他不得租屋給非法工作者,否則一併送辦,但蔡男並未理會,直到98年間,警方以電話告知,才知道「事情大條」,之後就未再租屋給張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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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水森在青少年時期因為一起意外導致雙眼全盲,並領有殘障手冊,目前和全盲的太太共同經營盲人按摩店,近年來還積極投入盲人福利事務。但警方認為蔡男不聽勸導,認定蔡男違反行法第231條,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,而容留以營利。檢方起訴後一審法院宣判無罪,檢方不服再提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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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蔡男宣稱自己因為視障看不到勸導書,便請朋友代為閱讀,但因為不懂其中內容的涵義,並以為事不關己所以丟棄;並且因為視障,無法判斷房客是否有從事性交易,何有所謂「容留」?

 

法官審理後認為蔡男的說法有理,因此判他無罪。蔡男獲知無罪後表示,「明眼人都不一定知道房客在做什麼了,更何況我看不見。」他還認為政府機關行文給盲人,應該使用點字版,或是在第一時間電話告知,他們才會知道,而不是把他們拖下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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